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名(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已有明定。
又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縱令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在該數罪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
340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本案附表編號1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在形式上雖已經執行,然衡諸上開說明,尚難認附表編號1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是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考量受刑人所犯2罪之性質、犯罪相隔時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4月,日後則由聲請人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7月31日│104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速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208號│偵字第57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3837│105年度交簡字第440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9月29日│105年10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3837│105年度交簡字第4409│││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0月25日│105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