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 蕭涂秀緞 代理人 王漢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80元(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經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6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元)。
二、陳報聲請人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至108年11月14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仍尚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的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之影本。
三、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清償本金的數額、已給付利息的數額;及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原因與尚欠本金數額。並應就其中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的釋明及提出可供參酌的證明資料。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執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已載明者,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