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6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士益┌───────────────────────────────────────────────────┐│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000─││1│70│││││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