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丙○○前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受合法通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