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江文玉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林堡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金建國 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金建國,並非律師,其雖曾於民國96年7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行使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職務,惟本院經審酌後認為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將其代理訴訟之許可予以撤銷,並禁止其繼續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