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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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06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偉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395元,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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