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苗交簡字第3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請求未檢附證據、尚需爭點整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