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7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改定 蔡茂松 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路○○號5樓之8)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