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供同共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