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5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李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