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聲請人劉素貞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聲請人劉素貞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