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嚴杰棆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
298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1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限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查上訴人係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收受本院命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15頁),茲竟迄至103年11月26日均未予補正(本院卷第16、17頁)。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
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