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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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八號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趙政揚 律師被上訴人 雷曼 兄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福源 CHAY.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胡浩叡 律師 林欣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ISDAMASTERAGREEMENT」、「SCHEDULEtotheMASTERAGREEMENT」、「CREDITSUPPORTANNEX」及「ConfirmationtotheCrossCurrencySwap」等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為上訴人與訴外人香港商LehmanBrothersCommercialCorporationAsiaLimited(下稱LBCCA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所簽訂。而LBCC
A公司為依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登記之公司,被上訴人為依我國法律在我國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設立登記之公司而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又被上訴人為一具有獨立法人格及有獨立之人事、營運、業務之公司,業務內容為須經特許始可從事之證券經紀及承銷業,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由美商雷曼兄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設分割,唯一股東為新加坡商LehmanBrothersInvestment
sPte.Ltd.九十七年度財報資料所附關係人名稱,並無LBCCA公司,與LBCCA公司並無任何業務上關連,二公司間既無控制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並非關係企業。且上訴人自承為擔保LBCCA公司得以履行系爭契約,LBCCA公司之控股公司LBHI公司曾出具擔保書予上訴人,則因LBCCA公司不履約或違約所造成之損害,上訴人自得向LBHI公司追索,而不應對非契約當事人亦非控制公司之被上訴人請求。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契約、民法第一條規定、美國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日本法「法人格否認法理」或德國法「穿透責任理論」,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七十六萬二千零二十六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證據調查原由審理事實之法院衡情裁量,若認事實已臻明瞭,自可即行裁判,無庸再為調查,不受當事人請求所拘束(本院十九年上字第八八九號、十九年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參照)。上訴人於原審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美國LBHI公司於宣告破產後,發文要求 翁明正 帶領台灣雷曼的員工堅守崗位等語之函文及包括但不限於被上訴人經營階層及各部門主管之人事履歷資料,原審未命被上訴人提出,核無違背法令。上訴論旨執此指摘,難謂係合法之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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