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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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前於民國81年1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持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經查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174,689元(本金156,440元、費用1,659元及自民國83年4月起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止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6,590元),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觀約定條款足稽。
二、緣相對人前於民國81年1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持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經查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196,532元(本金176,000元、費用1,867元及自民國83年4月起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止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8,665元),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觀約定條款足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淑美│自民國8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56440││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吳淑美│自民國83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6000││月10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