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再審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黃淑敏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所為103年度聲再字第98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