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抗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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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抗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除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53號抗告人 徐東銘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聲請解除扣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壹、被告徐東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營○○澱粉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扣名下不動產66筆(如附表所示),其中部分係投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屋銷售而登記其名下之土地(如附表備註欄標記「*」者28筆),今遭扣押而無法銷售,導致其個人及上開建設公司財務困境,而依○○公司會計 高秋香 證詞,○○公司每年淨利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檢察官所查扣之其餘不動產,合計其公告現值高達約2億689萬元,足實現保全被告財產之目的,爰聲請解除上述28筆土地不得處分之扣押命令。
貳、原裁定意旨略以:
一、被告經營○○公司,自民國99年12月起至102年2月底間,主導大量生產摻有工業用原料順丁烯二酸之各式粉類(下稱化製澱粉),販售各區中盤商轉售食品加工業者,不法獲利高達1億800萬元,先於102年3、4月間查獲後,另再查獲於102年9月間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以每公斤11元之價格,銷售上開化製澱粉計2萬9,700公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58、1624、1625、1626、1627、1628、1629、1630、1632、1634、1636號提起公訴(按就上述另再查獲之事實,並以103年度偵字第3639、5121號移送併辦),由原審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號案審理。
二、前於偵查中,為保全被告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38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等規定,以102年12月24日南檢玲道山102他4752字77713號函請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就被告名下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等66筆土地(詳如附表所示)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有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02年12月26日所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察官意見書在卷可稽,檢察官上開禁止處分之命令,非無所據。被告聲請解除其中如備註欄標記「*」所示28筆土地,惟其是否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尚須依終局確定判決結果而定,不能排除與本案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為審理需求及保全將來之執行,難謂已無留存必要,因認聲請難予准許,裁定駁回。
參、抗告意旨略以:被告聲請解除扣押之不動產,多數為96年間繼承之遺產,少數則於98年間所購入,目的在整合成完整之建地,均有土記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可稽,此均在起訴所指犯罪開始時間99年12月之前,可證此等不動產絕非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又會計高秋香證稱○○公司每年淨利約
200萬元,檢察官所查扣之其餘不動產,合計其公告現值,足以實現檢察官保全被告財產之目的;刑法所定可予沒收之物,限於動產,且必與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被告犯罪不法直接所得,應係販賣澱粉之價款現金,買方並非給付不動產,本件所扣押之不動產,是否可為沒收之客體,並非無疑,原裁定違誤等語。
肆、抗告意旨之判斷
一、查被告前述產製販售化製澱粉違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商標法、詐欺取財、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前經檢察官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66筆在案,被告聲請解除其中之28筆,原審裁定駁回,經本院調取全卷核閱無誤。
二、案件起訴後,至裁判確定、移送執行前,扣押物是否「可為證據」而於必要性之範圍內繼續扣押,事涉案件實體之判斷,僅承審法院有依證據調查逐漸呈現之事實予以審酌裁量之權限,除非有事證可認追求無關連性之不當目的,或基於無客觀基礎之個人好惡、偏見、同情及恣意等裁量濫用,不容任意指摘。原裁定駁回被告聲請,說明其理由略為「扣押物仍不能排除與本案具有相當程度關聯性,並難謂已無留存必要,為審理之需要……,認有繼續禁止處分之必要,尚難先行解除禁止處分命令」(見原裁定第3頁倒數第1行至第4頁第2行),已就扣押物不能排除「可為證據」一節加以論述,此部分尚無違誤而可支持。然原裁定就「為保全將來之執行,認有繼續禁止處分之必要」(見原裁定第4頁第1-2行),涉及被告主張扣押處分逾越必要性部分,則非無斟酌餘地,以下次第析論之。
三、按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於有第23條所列事由且有必要時,雖得以法律限制之,然此等限制法律之干預亦不得過甚,以免侵犯財產權之本質內容。是以,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規定,其屬干預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法律,明示對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為暫時性之禁制處分,以期保全證據或確保沒收執行之目的,然同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之規定,則為上揭限制規範之限制,就是否繼續扣押之疑義,自應配合權衡,始足為正確之判斷。
四、關於被告聲請解除扣押之28筆土地,被告以其取得所有權之原因及日期在96、98年間,均在其被訴犯行起始日99年12月之前,應非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揆諸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之登載,確非無稽,則此是否為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並非無疑。換言之,得扣押之物,或屬「可為證據」者,或屬「得沒收」者,必合致其一之屬性,始得扣押。本件扣押物,原審認不能排除係「可為證據之物」,其繼續扣押與否暨其必要性,應尊重專屬於承審事實法院之權限判斷,業如上述,此無疑義。然該等扣押物是否亦屬「得沒收之物」,其子項標準不外乎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與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克相當,依起訴事實,似無可支持之事證,則其繼續扣押之必要性,即關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即)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之判斷,是否猶「尚須依『法院終局確定判決』之認定結果而定」?原裁定以之作為結論理由之一(見原裁定第
3頁倒數第5-3行),容非無疑。
五、人民財產權之基本權利,既應依法律始得加以限制,於刑罰領域之展現,更嚴為罪刑法定主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第49條之1「故意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財產上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自同年月7日起發生效力。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而「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均屬從刑,刑法第1條前段、第34條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沒收之標的,從傳統有體「(財)物」,擴張及於無體「財產上利益」,且與犯罪無直接關係者,亦得透過追徵、抵償之機制,將原應沒收之原物作數值之量化,透過核計出與沒收原物相當之價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情況發生,進而加以「追徵」使其繳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俾達到剝奪犯罪利得,降低犯罪誘因之目的。然上述於本件被告行為後始增訂之「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追徵、抵償」及「酌量扣押財產」等規定,縱令留待日後判決審酌,然上揭顯而易見之法律適用原則,如何得為不利之追溯?
六、承上,即便置此疑義不論,既曰「為保全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追徵或抵償」而於「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顯係比例原則之宣示,則承審法院自應謹慎考量將來追徵或抵償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決定扣押財產之種類及價值,於必要限度內斟酌為之,避免過甚。茲起訴意旨認被告應予併罰之二案,所涉罪名之最重者,為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前、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項(修正後第49條第2項)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其法定本刑中非徒刑或拘役部分,為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初步審認被告不法獲利之數額約為1億800萬元(見原裁定第2項倒數第1行)。被告聲請解除扣押之28筆土地,依其公告現值合計約為3,138萬元,而賸餘未據聲請解除扣押之土地38筆(按即附表備註欄「*」以外者),依其公告現值合計則猶約2億689萬元(少數持分土地未予精算,於結論無礙),是否不足「保全將來之執行」(見原裁定第4頁第1行)?攸關權利干預過度禁止之合比例問題,原裁定就此聲請論旨,寥以上述一語帶過而不採,容嫌速斷。
七、原審就被告聲請解除前述28筆土地之扣押,關於有無留存之必要而應繼續扣押,以「可為證據」為由部分,於法難謂不合,然關於併以「得沒收」為由部分,則嫌理由欠備,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因事實仍有疑義,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附表┌──┬──────┬─────┬─────┬───────┬──────┬──────┬──┐│編號│段別│地號│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土地價值(元)│備註│├──┼──────┼─────┼─────┼───────┼──────┼──────┼──┤│1○○○區○○段│0000-0000│1/2│34.00│2,800│47,600││├──┼──────┼─────┼─────┼───────┼──────┼──────┼──┤│2○○○區○○段│0000-0000│1/1│2350.00│3,800│8,930,000││├──┼──────┼─────┼─────┼───────┼──────┼──────┼──┤│3○○○區○○段│0000-0000│1/1│2940.00│3,800│11,172,000││├──┼──────┼─────┼─────┼───────┼──────┼──────┼──┤│4○○○區○○段│0000-0000│1/1│3332.00│3,800│12,661,600││├──┼──────┼─────┼─────┼───────┼──────┼──────┼──┤│5○○○區○○段│0000-0000│1/1│2940.00│3,800│11,172,000││├──┼──────┼─────┼─────┼───────┼──────┼──────┼──┤│6○○○區○○段│0000-0000│1/1│2940.00│3,820│11,230,800││├──┼──────┼─────┼─────┼───────┼──────┼──────┼──┤│7○○○區○○段│0000-0000│1/1│1372.00│3,969│5,445,468││├──┼──────┼─────┼─────┼───────┼──────┼──────┼──┤│8○○○區○○段│0000-0000│1/1│372.31│43,051│16,028,318││├──┼──────┼─────┼─────┼───────┼──────┼──────┼──┤│9○○○區○○段│0000-0000│227/1000│626.75│18,600│2,646,264││├──┼──────┼─────┼─────┼───────┼──────┼──────┼──┤│10○○○區○○段│0000-0000│22/100│202.77│18,600│829,735││├──┼──────┼─────┼─────┼───────┼──────┼──────┼──┤│11○○○區○○段│0000-0000│3745/10000│1181.92│18,600│8,232,900││├──┼──────┼─────┼─────┼───────┼──────┼──────┼──┤│12○○○區○○段│0000-0000│3745/10000│175.35│18,600│1,221,435││├──┼──────┼─────┼─────┼───────┼──────┼──────┼──┤│13○○○區○○段│0000-0000│227/1000│70.44│18,600│297,412││├──┼──────┼─────┼─────┼───────┼──────┼──────┼──┤│14○○○區○○段│0000-0000│22/100│16.12│18,600│65,963││├──┼──────┼─────┼─────┼───────┼──────┼──────┼──┤│15○○○區○○段│0000-0000│22/100│10.22│18,600│41,820││├──┼──────┼─────┼─────┼───────┼──────┼──────┼──┤│16○○○區○○段│0000-0000│227/1000│70.48│18,600│297,581││├──┼──────┼─────┼─────┼───────┼──────┼──────┼──┤│17○○○區○○段│0000-0000│3745/10000│189.02│18,600│1,316,657││├──┼──────┼─────┼─────┼───────┼──────┼──────┼──┤│18○○○區○○段│0000-0000│1/1│392.86│21,273│8,357,311││├──┼──────┼─────┼─────┼───────┼──────┼──────┼──┤│19○○○區○○段│0000-0000│1/1│87.07│17,546│1,527,730│*│├──┼──────┼─────┼─────┼───────┼──────┼──────┼──┤│20○○○區○○段│0000-0000│1/1│84.15│17,400│1,464,210│*│├──┼──────┼─────┼─────┼───────┼──────┼──────┼──┤│21○○○區○○段│0000-0000│1/1│84.17│17,400│1,464,558│*│├──┼──────┼─────┼─────┼───────┼──────┼──────┼──┤│22○○○區○○段│0000-0000│1/1│84.19│17,400│1,464,906│*│├──┼──────┼─────┼─────┼───────┼──────┼──────┼──┤│23○○○區○○段│0000-0000│1/1│84.21│17,400│1,465,254│*│├──┼──────┼─────┼─────┼───────┼──────┼──────┼──┤│24○○○區○○段│0000-0000│1/1│84.23│17,400│1,465,602│*│├──┼──────┼─────┼─────┼───────┼──────┼──────┼──┤│25○○○區○○段│0000-0000│1/1│84.25│17,400│1,465,950│*│├──┼──────┼─────┼─────┼───────┼──────┼──────┼──┤│26○○○區○○段│0000-0000│1/1│87.21│17,400│1,517,454│*│├──┼──────┼─────┼─────┼───────┼──────┼──────┼──┤│27○○○區○○段│0000-0000│1/1│307.52│18,930│5,821,354│*│├──┼──────┼─────┼─────┼───────┼──────┼──────┼──┤│28○○○區○○段│0000-0000│1/1│5.85│17,400│101,790│*│├──┼──────┼─────┼─────┼───────┼──────┼──────┼──┤│29○○○區○○段│0000-0000│1/1│12.90│17,400│224,460│*│├──┼──────┼─────┼─────┼───────┼──────┼──────┼──┤│30○○○區○○段│0000-0000│1/1│13.35│17,400│232,290│*│├──┼──────┼─────┼─────┼───────┼──────┼──────┼──┤│31○○○區○○段│0000-0000│1/1│248.54│21,600│5,368,464││├──┼──────┼─────┼─────┼───────┼──────┼──────┼──┤│32○○○區○○段│0000-0000│1/1│88.50│21,406│1,894,431│*│├──┼──────┼─────┼─────┼───────┼──────┼──────┼──┤│33○○○區○○段│0000-0000│1/1│87.03│18,859│1,641,299│*│├──┼──────┼─────┼─────┼───────┼──────┼──────┼──┤│34○○○區○○段│0000-0000│1/1│88.51│17,400│1,540,074│*│├──┼──────┼─────┼─────┼───────┼──────┼──────┼──┤│35○○○區○○段│0000-0000│1/1│90.00│17,400│1,566,000│*│├──┼──────┼─────┼─────┼───────┼──────┼──────┼──┤│36○○○區○○段│0000-0000│1/1│91.48│17,400│1,591,752│*│├──┼──────┼─────┼─────┼───────┼──────┼──────┼──┤│37○○○區○○段│0000-0000│1/1│87.11│17,400│1,515,714│*│├──┼──────┼─────┼─────┼───────┼──────┼──────┼──┤│38○○○區○○段│0000-0000│1/1│81.55│17,400│1,418,970│*│├──┼──────┼─────┼─────┼───────┼──────┼──────┼──┤│39○○○區○○段│0000-0000│1/1│85.95│17,400│1,495,530│*│├──┼──────┼─────┼─────┼───────┼──────┼──────┼──┤│40○○○區○○段│0000-0000│1/1│9.12│21,600│196,992││├──┼──────┼─────┼─────┼───────┼──────┼──────┼──┤│41○○○區○○段│0000-0000│1/1│5.93│21,600│128,088│*│├──┼──────┼─────┼─────┼───────┼──────┼──────┼──┤│42○○○區○○段│0000-0000│1/1│5.01│21,558│108,006│*│├──┼──────┼─────┼─────┼───────┼──────┼──────┼──┤│43○○○區○○段│0000-0000│1/1│4.31│17,429│75,119│*│├──┼──────┼─────┼─────┼───────┼──────┼──────┼──┤│44○○○區○○段│0000-0000│1/1│3.61│17,400│62,814│*│├──┼──────┼─────┼─────┼───────┼──────┼──────┼──┤│45○○○區○○段│0000-0000│1/1│2.91│17,400│50,634│*│├──┼──────┼─────┼─────┼───────┼──────┼──────┼──┤│46○○○區○○段│0000-0000│1/1│2.21│17,400│38,454│*│├──┼──────┼─────┼─────┼───────┼──────┼──────┼──┤│47○○○區○○段│0000-0000│1/1│1.51│17,400│26,274│*│├──┼──────┼─────┼─────┼───────┼──────┼──────┼──┤│48○○○區○○段│0000-0000│1/1│0.82│17,400│14,268│*│├──┼──────┼─────┼─────┼───────┼──────┼──────┼──┤│49○○○區○○段│0000-0000│1/1│328.33│17,400│5,712,942││├──┼──────┼─────┼─────┼───────┼──────┼──────┼──┤│50○○○區○○段│0000-0000│1/1│492.47│17,400│8,568,978││├──┼──────┼─────┼─────┼───────┼──────┼──────┼──┤│51○○○區○○段│0000-0000│1/1│318.16│17,400│5,535,984││├──┼──────┼─────┼─────┼───────┼──────┼──────┼──┤│52○○○區○○段│0000-0000│1/1│265.41│17,400│4,618,134││├──┼──────┼─────┼─────┼───────┼──────┼──────┼──┤│53○○○區○○段│0000-0000│1/1│539.26│17,400│9,383,124││├──┼──────┼─────┼─────┼───────┼──────┼──────┼──┤│54○○○區○○段│0000-0000│1/1│520.26│17,400│9,052,524││├──┼──────┼─────┼─────┼───────┼──────┼──────┼──┤│55○○○區○○段│0000-0000│1/1│43.77│17,400│761,598││├──┼──────┼─────┼─────┼───────┼──────┼──────┼──┤│56○○○區○○段│0000-0000│1/1│138.97│17,400│2,418,078││├──┼──────┼─────┼─────┼───────┼──────┼──────┼──┤│57○○○區○○段│0000-0000│1/1│34.13│17,400│593,862││├──┼──────┼─────┼─────┼───────┼──────┼──────┼──┤│58○○○區○○段│0000-0000│650/2057│80.08│17,400│440,304││├──┼──────┼─────┼─────┼───────┼──────┼──────┼──┤│59○○○區○○段│0000-0000│1/1│238.06│17,400│4,142,244││├──┼──────┼─────┼─────┼───────┼──────┼──────┼──┤│60○○○區○○段│0000-0000│1/1│360.75│17,400│6,277,050││├──┼──────┼─────┼─────┼───────┼──────┼──────┼──┤│61○○○區○○段│0000-0000│1/1│34.10│17,582│599,546││├──┼──────┼─────┼─────┼───────┼──────┼──────┼──┤│62○○○區○○段│0000-0000│1/1│1011.63│18,214│18,425,829││├──┼──────┼─────┼─────┼───────┼──────┼──────┼──┤│63○○○區○○段│0000-0000│1/1│134.95│21,000│2,833,950││├──┼──────┼─────┼─────┼───────┼──────┼──────┼──┤│64○○○區○○段│0000-0000│1/1│56.28│21,000│1,181,880││├──┼──────┼─────┼─────┼───────┼──────┼──────┼──┤│65○○○區○○段│0000-0000│1/1│375.04│18,153│6,808,101││├──┼──────┼─────┼─────┼───────┼──────┼──────┼──┤│66○○○區○○段│0000-0000│1/1│803.58│17,400│13,982,292││├──┴──────┴─────┴─────┴───────┴──────┴──────┴──┤│註:││一、「*」代表聲請解除扣押之土地。││二、││1.編號18: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0,720元/平方公尺(見103年偵字第458號卷﹙下稱偵卷﹚││第40頁)。││2.編號19: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7,525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42頁);依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7,546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14頁)。││3.編號27: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8,712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58頁);依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8,930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22頁)。││4.編號31: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000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65頁)。││5.編號32: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0,834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67頁);依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406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26頁)。││6.編號33: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8,651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69頁);依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8,859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27頁)。││7.編號40: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000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83頁)。││8.編號41: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000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85頁);依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600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34頁)。││9.編號42: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0,964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87頁);依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1,558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35頁)。││10.編號43:依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7,425元/平方公尺(見偵卷第89頁);依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7,429元/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