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楊守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清文 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九千元,應徵裁判費六千二百八十五元,除已繳壹千元外,其餘五千二百八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又再審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所規定提起再審之程式分項載明,並提出相關之再審證據及文件,亦應於同上限定之期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勝雄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