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35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384,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2,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光釗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