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林偉堂 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之支付命令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