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義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義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4日│100年7月24日│100年8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案號│字第3818號│字第3818號│字第436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60│100年度審訴字第2760│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760│100年度審訴字第2760│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號│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4日│100年月11月11日│100年8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案號│字第4362號│字第4362號│字第436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8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4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案號│字第4362號│字第4362號│第5041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25日│101年7月9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審訴字第75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101年7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4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0│││├────────┼──────────┼──────────┼──────────┤│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花蓮地檢100年度偵字││││案號│第5041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9日│││├───┼────┼──────────┼──────────┼──────────┤││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判決│101年7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