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0號上訴人 鄭清溪 被上訴人 鄭金安
鄭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0號塗銷房屋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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