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勞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上訴人詮興電子有限公司
之1號法定代理人 蘇浙梅 被上訴人 江美珠
蔡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勞簡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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