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煌
蕭明道李文生詹良詮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0年度緩字第0000-00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蓋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196號被告曾明煌、蕭明道、李文生、詹良詮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曾明煌、蕭明道、李文生、詹良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曾明煌、蕭明道所犯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之罪、
被告李文生、詹良詮所犯為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1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卷第3至4頁)附卷可佐。而該案中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蕭明道、李文生、詹良詮所有,且分別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紅保管字第268號),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警聲搜字第55號卷第139-143、151-154、157-160、163-16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196號卷第8-13頁)存卷可稽,是本件就附表一之物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確為被告
曾明煌、蕭明道、李文生、詹良詮所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份既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義務沒收之物,即無從宣告沒收之,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表一┌──┬───────┬───┬────┬──────────────┐│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附註:被告所有所有之出處卷頁│├──┼───────┼───┼────┼──────────────┤│1│蕭明道存款簿│5本│蕭明道│調查局卷第6頁反面│├──┼───────┼───┼────┤││2│蕭明道相關傳票│1件│蕭明道││├──┼───────┼───┼────┤││3│瓷微、尚億公司│1張│蕭明道││││名片││││├──┼───────┼───┼────┤││4│瓷微公司現增繳│1張│蕭明道││││款書││││├──┼───────┼───┼────┤││5│瓷微公司增資規│1件│蕭明道││││劃││││├──┼───────┼───┼────┤││6│瓷微公司投資評│1件│蕭明道││││估報告-1││││├──┼───────┼───┼────┤││7│瓷微公司投資評│1本│蕭明道││││估報告-2││││├──┼───────┼───┼────┤││8│瓷微公司相關匯│1件│蕭明道││││款資料-1││││├──┼───────┼───┼────┤││9│瓷微公司相關匯│1件│蕭明道││││款資料-2││││├──┼───────┼───┼────┤││10│瓷微公司相關匯│1件│蕭明道││││款資料-3││││├──┼───────┼───┼────┤││11│瓷微公司相關匯│1件│蕭明道││││款資料-4││││├──┼───────┼───┼────┤││12│瓷微公司配股清│2張│蕭明道││││冊││││├──┼───────┼───┼────┤││13│瓷微公司原始股│1件│蕭明道││││東資料-1││││├──┼───────┼───┼────┤││14│瓷微公司原始股│1件│蕭明道││││東資料-2││││├──┼───────┼───┼────┤││15│瓷微公司原始股│1件│蕭明道││││東資料-3││││├──┼───────┼───┼────┤││16│力冠群英業務制│1張│蕭明道││││度辦法││││├──┼───────┼───┼────┤││17│銷售瓷微公司股│1件│蕭明道││││票人員名單-1││││├──┼───────┼───┼────┤││18│銷售瓷微公司股│1件│蕭明道││││票人員名單-2││││├──┼───────┼───┼────┤││19│瓷微公司資料-1│1件│蕭明道││├──┼───────┼───┼────┤││20│瓷微公司資料-2│1件│蕭明道││├──┼───────┼───┼────┼──────────────┤│21│推銷話術手冊│1本│李文生││├──┼───────┼───┼────┤調查局卷P55反-57││22│進件注意事項│1張│李文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7196號卷第30頁││23│瓷微科技推薦書│1本│李文生││├──┼───────┼───┼────┤││24│瓷微公司宣傳話│1本│李文生││││稿││││├──┼───────┼───┼────┤││25│認股流程書│1本│李文生││├──┼───────┼───┼────┤││26│常見Q&A│1本│李文生││├──┼───────┼───┼────┤││27│投資評估報告│1本│李文生││├──┼───────┼───┼────┼──────────────┤│28│瓷微公司文宣│1件│詹良詮│調查局卷第97頁反面至第99頁│├──┼───────┼───┼────┤││29│尚億公司99年11│1件│詹良詮││││月份業績表││││├──┼───────┼───┼────┤││30│尚億公司99年12│1件│詹良詮││││月份業績表││││├──┼───────┼───┼────┤││31│尚億公司與蕭明│1張│詹良詮││││道往來明細表││││├──┼───────┼───┼────┤││32│瓷微公司股票銷│4張│詹良詮││││售名單││││├──┼───────┼───┼────┤││33│尚億公司100年1│1件│詹良詮││││月份業績表││││├──┼───────┼───┼────┤││34│尚億公司銷售瓷│1張│詹良詮││││微股票制度表││││├──┼───────┼───┼────┤││35│瓷微公司投資評│1本│詹良詮││││估報告││││├──┼───────┼───┼────┤││36│瓷微公司股票│6張│詹良詮││├──┼───────┼───┼────┤││37│ 陳威志 存摺│1本│詹良詮││├──┼───────┼───┼────┤││38│尚億公司空白信│1件│詹良詮││││封袋││││├──┼───────┼───┼────┼──────────────┤│39│ 溫千瑩 臺灣銀行│1本│曾明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新湖分行存摺│││度偵字第7196號卷第40頁│└──┴───────┴───┴────┴──────────────┘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1│溫千瑩第一銀│1本│溫千瑩│││新湖分行存摺│││├──┼───────┼───┼────┤│2│相關資料燒錄光│1片│溫千瑩│││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