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趙淑珍 被告訊康國際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浩偉 被告乙○○
甲○○世印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其第十七條載明:「立約人(指被告等)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原告起訴狀載稱依授信約定書第十八條規定,被告同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尚有誤會)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B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