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具保人丙○○
乙○○被告甲○○
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所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丙○○、乙○○前因被告甲○○、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各貳萬元,由具保人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乙○○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甲○○、乙○○傳拘未到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