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0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毀損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間,連續使其飼養之羊群踐踏並吃食告訴人甲○○所有,位於桃園縣○○鄉○○○段○○○號田地內之農作。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惟查此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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