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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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柏懿庭 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複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被告 黃偉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