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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