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070號聲請人乙○○
號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裁判費之徵收為聲請之必要要件,未予繳納者,則聲請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裁定命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6月3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憲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