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聲明之內容,係請求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人各自應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原證四)」上,所有有關「呆帳」、「遲延」的紀塗銷,並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中華日報聯合署名刊登道歉聲明啟事。經核原告之請求,係對每一被告銀行同時請求塗銷註記並刊登道歉啟事,為屬非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原告對每一被告銀行之訴訟,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而本件原告以一訴對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人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60,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提出抗告而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本院將逕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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