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五號
聲明人即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寬欽 被告丙○○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原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准由汪國華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何宜武 ,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變更為汪國華,並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
二、汪國華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民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顧錦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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