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金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四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