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緝字第1號自訴人金盈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歐昌泰 自訴人 饒志中 自訴人 劉順舟 前列三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告 鍾書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57歲(民國4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57歲(民國4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上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鄭銘仁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