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21號上訴人丙○○
己○○丁○○乙○○甲○○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
理由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159,000元(計算式17000127=0000000),反訴訴訟標的價額1,021,080元(計算式申報地價536012710%15=0000000,詳見原審卷108頁前),合計3,180,0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8,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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