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455號聲請人嘉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雯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吳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二、表明向相對人吳育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