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世一 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代辦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