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乙○○
      丙○○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280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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