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乙○○
丙○○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280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