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文彬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 律師
阮春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在坐落南投縣○○鄉○○村○里○段○○○號土地上設置「萬聖宮」擺設神明,供己及其他經人介紹前往該處之他人拜拜、問事、化解冤親債主。代號0000甲000000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甲女)聽聞其男友馮 佑凱 之姐 馮鈺琪 表示丙○○處可供人問事,以消災解厄,且其遭逢官司,甲女遂與馮佑凱、馮鈺琪及馮鈺琪前夫之母 陳雪英 等人,於民國107年1月19日13時許,共同前往上開宮廟,向丙○○問事,丙○○先向甲女等人問生辰八字後,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利用甲女急迫無助之心態,向甲女訛稱其冤親債主比較重,要幫甲女將不好的氣排掉,而壓抑甲女之理性思考空間,違反甲女之意願,於107年1月19日15時許,先指示與其無犯意聯絡之陳雪英、馮鈺琪帶同甲女到宮廟旁之房間內,由陳雪英指示甲女趴在床上,為甲女按摩背部、肩頸、手臂,俟丙○○進入房間,先假意詢問甲女其可否幫忙按摩,甲女認為丙○○只是要按摩背部,未有戒心,而予同意,丙○○先跨坐在甲女臀部上幫甲女按摩,再指示甲女翻成正面,繼之跨坐在甲女身上,按壓甲女腹部、胸部,並藉機揉摸甲女胸部,甲女雖覺有異,惟誤認丙○○此舉係排除穢氣之方式,遂任由丙○○繼續按揉胸部,丙○○再往外褲已褪至膝蓋處之甲女之腿部及大腿內側按壓,並在按壓甲女大腿內側時,以手指插入甲女陰道內,對甲女強制性交1次得逞。甲女頓感痛楚,且因驚嚇而抖動,馮鈺琪見狀,亦覺驚異,並向丙○○表示到此為止後,遂將甲女帶離該房間。
二、案經甲女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固坦承其在坐落南投縣○○鄉○○村○里○段○○○號土地上設置「萬聖宮」擺設神明;告訴人甲女、證人馮鈺琪、陳雪英及馮佑凱等人,於
107年1月19日13時許曾前往上開地點;於107年1月19日15時許,告訴人甲女、證人馮鈺琪及陳雪英曾先進入「萬聖宮」旁房間內,由證人陳雪英為告訴人甲女按摩,其隨後亦進入該房間內為告訴人甲女按摩腋下及大腿等情(見原審卷第65至66頁),惟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我有一個自己拜拜的地方,有一個天公爐,是我自己用水泥蓋的,有很多神明,有些是我父親留給我的,我們是不公開的;他們說甲女不舒服,跟我借房間,因為陳雪英會幫人按摩;我進去只有跟他們聊天,因為陳雪英接到一通電話,希望他趕快回家,我就問甲女說我幫你按摩好嗎,然後我只有按摩手到腋下部分,當時甲女的部分內衣與上衣已經往上拉到脖子處,但是不是我拉的,我不知道是誰拉的,我進去時就是這樣,有穿外褲,但是外褲拉到膝蓋,但也不是我拉的,我進去就是這個樣子了;我沒有用手指插入甲女之陰道內,我幫甲女按完腋下,後來又換陳雪英按摩,我在旁休息,但是因為陳雪英又說手酸了,我就問甲女第二次,我再幫忙好不好,甲女就用國語回答說『好,沒有關係』我是用雙手環狀按壓甲女的大腿。我也沒有拉內褲,或是用手指插入外陰,但是我按摩大腿時,可能有碰到內褲云云(見原審卷第63至64頁)。經查:
㈠被告在坐落南投縣○○鄉○○村○里○段○○○號土地上設置
「萬聖宮」宮廟擺設神明以供祭祀;告訴人甲女與證人馮佑凱、馮鈺琪及陳雪英於107年1月19日13時許,前往上開地點,於107年1月17日15時許,告訴人甲女、證人馮鈺琪及陳雪英3人,進入上開宮廟旁之房間內,由證人陳雪英為告訴人甲女按摩,俟後被告亦進入該房間內,為告訴人甲女按摩腋下、大腿等情,業據告訴人甲女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指述甚詳(見偵卷第9至11頁、原審卷第356至373頁),核與證人馮佑凱、馮鈺琪及陳雪英於偵訊或原審審理時證述(見偵卷第15至19頁、第38至49頁、原審卷第196至319頁)相符,且上開處所確有設置一個大型金爐,金爐後之大門上方貼有金色字體書寫之「萬聖宮」等字,有現場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113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居住之上開處所位處偏遠,係以農作為業,人煙罕至,被告並無開設宮廟以供人問事之可能云云,並非可採。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女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陳雪英是我男朋友
大姐馮鈺琪的婆婆,馮鈺琪說被告問事很厲害,請我男朋友帶我及我弟弟到他的宮廟去問事,最主要問事的是我男朋友,馮鈺琪說要不要帶我一起去問事,我們去到宮廟的時候,被告就叫我們先拜拜,問我們各個人的生辰八字,就說我的情況比較嚴重,被告說我冤親債主比較重,被告就說要幫我清冤親債主,就要幫我抓一抓,當時已經下午3、4點,陳雪英及馮鈺琪就帶我去宮廟的一間房間,我一開始進去陳雪英叫我趴在床上,叫我把衣服掀起來,我當時穿運動內衣,是陳雪英把我的運動內衣往上拉,陳雪英開始幫我按摩,有用油幫我推背部、肩頸、手臂,後來按到一半被告就進來了,被告就在走來走去的時候,陳雪英叫被告過來看,被告就過來問我可不可幫我按,我想說是按背部,就說可以,被告就跨坐在我的屁股上面幫我按,我覺得有點奇怪,我有看向陳雪英,陳雪英就跟我搖頭表示沒有關係,被告在按摩的過程也有按我屁股,被告叫我翻正面,我在翻面的過程就把衣服往下拉,我翻到正面以後,被告就叫我把衣服往上拉,我就把衣服拉到胸部的一半,被告叫我再拉高,我就把衣服連內衣拉到快要脖子,被告就跨坐在我的身上,開始幫我按摩,一樣用油的方式,被告有幫我按摩肚子、胸部,我覺得印象最深刻的是按我胸部的時候是用揉的,我當時覺得很奇怪,全程我都有看陳雪英,但是陳雪英都搖頭說沒有關係,被告又幫我按腿及大腿內側,在幫我按的時候,我的外褲是脫一半,當時是誰幫我脫的我已經忘了,被告也是用油的方式幫我推拿,最後整件外褲都脫掉了,誰幫我脫的我不記得了,被告用油推我的大腿、小腿及大腿內側,後來被告按我大腿內側,被告的手指頭就突然插到我的陰道裡面,我覺得痛,就抖動一下,嚇一跳,馮鈺琪也有看到,被告就有跟馮鈺琪講話,但是我聽不懂他們講什麼,當時按摩已經停了,被告就突然把他的生殖器掏出來,被告跟馮鈺琪講話,但是他們講什麼我聽不清楚,我看到馮鈺琪在哭,被告就站起來走向廁所的方向,馮鈺琪及陳雪英也站起來,走向廁所那邊,我就跟過去,我就問馮鈺琪說被告是什麼意思,馮鈺琪就一直哭講不出一個所以然,所以我就問陳雪英問被告是什麼意思,陳雪英就跟我說被告的意思是我的冤親債主太重,需要更深入的幫我,我說更深入是什麼意思,陳雪英說被告的意思是要用被告的生殖器官,在我的陰道口把壞東西拉掉…等語(見偵字卷第9至12頁);②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為什麼一開始到的時候就要先去拜拜,誰帶你去拜?)因為一開始我們會去這個地方,主要是因為馮鈺琪說丙○○他問事很厲害,因為馮佑凱他本來要去找丙○○,是因為丙○○有幫他做一個稻草人他要去答謝,然後就順便帶我跟我的弟弟一起去問事,然後到那邊的時候丙○○說要先拜拜。(問:所以是丙○○帶你去神明的前面拜拜嗎?)沒有,是丙○○叫我們去拜拜,然後馮鈺琪才帶著我們拜的。(問:你拜完了以後再來在什麼地方做什麼事?)拜完的時候我們大家就一起在他宮廟外面有桌子、椅子那,我們就在那邊聊天,然後丙○○就開始幫我們問事,就用一張紙好像有寫我的名字。然後丙○○他就有拿那個紙,好像是問我們生辰八字然後他就開始幫我們問事。一開始是馮佑凱問事,我忘記是換誰,反正就是我再來就換我弟弟,然後還有他的二姐,她要問她女兒的事,但是順序忘記了。(問:除了問事還有沒有做其他的事?)除了問事沒有,問事之後丙○○就說我的情況比較嚴重,然後就說要幫我把,我忘記他怎麼說,反正就很像是要幫我把不好的氣排掉。(問:四個問完了以後你們又做什麼事?)四個問完之後,那時候丙○○說要幫我把不好的氣排掉,然後我們就去了一個小房間。(問:請問幾個人進去那個小房間?)一開始是陳雪英還有馮鈺琪帶著我進去那個小房間的。(問:你進去小房間以後做什麼事?)陳雪英她叫我趴在床上,然後她要幫我推就是要幫我按,然後後來丙○○就進來,然後他也幫我按。(問:陳雪英大概幫你按多久以後丙○○進來?)按有一下子丙○○才進來,時間我不知道。(問:丙○○為什麼會進去?)我不知道,因為丙○○主要是他要幫我把不好的氣排掉,是他叫我進去的。(問:丙○○進去以後他做什麼動作?)丙○○進來的時候他就過來問我說他可不可以幫我按背嗎,然後我說可以,然後他就跨坐在我的屁股上面開始幫我按背,之後他就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按到我的屁股及大腿,然後他按完之後就叫我翻正面,那個時候我要翻身的時候我衣服就有拉下來了,之後他就叫我把衣服拉高,然後我就把衣服拉到胸部下面,他有說不夠高,然後我就把衣服整個拉到胸部左右,然後他就開始幫我按,但是他按摩的方式我忘記他怎麼按了,只不過他後面用揉胸部的方式幫我按,我覺得很奇怪我就看了一下陳雪英,然後陳雪英她就是搖頭,讓我感覺就是說她說沒關係這樣。後面他就按我的肚子然後再按大腿,按完之後那個時候按的時候褲子有脫掉,但是怎麼脫的我忘記了,然後他就按一按之後,他就手很靠近我的下體外圍,之後他的手指頭就有放到我的下體,然後我感覺到痛我有抖了一下嚇一跳,之後我就看馮鈺琪跟陳雪英,然後馮鈺琪跟丙○○有在講話,可是我不知道他們兩個在講什麼,因為講一講馮鈺琪就哭了,然後我就問陳雪英說馮鈺琪為什麼會哭,那他們在講什麼,之後陳雪英就跟我講說丙○○說我的情況很嚴重,然後需要更深入的幫我把冤親債主,就是把那個氣給排掉,然後我就問她這樣做是對的嗎,然後陳雪英就說因為之前有一個女孩子她的情況跟我一樣,然後她也是這樣子做,馮鈺琪就一直在哭,她就跟陳雪英說不用了,這樣子就好了,然後就把我拉出那個小房間外面。(問:請問你剛剛說你感覺痛一下,可不可以形容一下那個感覺是怎麼樣叫做痛一下?)他的手指頭就插到我下體裡面,我就覺得很痛阿,然後我抖了一下等語(見原審卷第356至362頁)。經核證人即告訴人甲女於偵查及原審所為指證之主要梗概互核一致,並無明顯矛盾之處,堪認其確是親身經歷上情始能為此指證。
㈢又①證人馮鈺琪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具結證稱:丙○○
的住處是私人宮廟;那一天他們要去的原因,是因為之前丙○○有幫馮佑凱用一個稻草人,然後幫他解決一些事情,因為陳雪英有說,如果我弟有空的話叫他來南投,然後去廟裡面拜拜謝謝舅舅,因為我那時候叫他舅舅;去拜之後丙○○就說甲女身上有不好的東西要幫她抓掉,丙○○就說要帶進去一個房間裡面;丙○○用臺語說甲女「卡很重」,一開始是陳雪英幫甲女按身體,後來丙○○就走進來;丙○○進來之後先按甲女的背,他跨坐在甲女身上;之後按一按,甲女就翻到正面,丙○○用手摸著甲女的胸部及腋下那邊,說女人那個地方要按,所以甲女的內衣及衣服又往上掀,整個胸部都外露,丙○○就用雙手揉甲女的胸部,揉了1、2分鐘之後,丙○○從胸部往下按,按到甲女的鼠蹊部…我看到丙○○的大拇指插進陰道裡面按了幾下,之後甲女也有嚇到,就縮了一下,我當下看到這個情形,我也有嚇到,因為陳雪英是我婆婆,陳雪英跟丙○○關係很好,所以我也沒辦法做甚麼;丙○○手從陰道拿出來之後,用臺語對甲女說「如果你想要好的話,我就要幫妳用」,之後丙○○就掏出他的生殖器露出來…丙○○跟我說他的生殖器沒有硬叫我不要想歪,他只是要幫她用,我就說不要,丙○○當時很生氣,說我不信任他,我就哭了等語(見偵卷第15至17頁、原審卷第22
7至287頁);②證人馮佑凱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具結證稱:(問:你為什麼去的?)就是因為丙○○那時候有幫我用一個稻草人,後面的時候陳雪英跟我說要去謝謝他,所以那個時候我才特地從臺中過去南投;(問:拜完呢?)拜完之後就把生辰八字給他,就把我的生辰八字給他,一開始是算我,我先算,反正他的意思是說我沒有這麼嚴重,後面的時候換我女朋友算,他說我女朋友比較嚴重。(問:他說怎麼樣?)丙○○那個時候他問我說,我愛不愛我女朋友,我說我愛啊,他說這樣要讓他幹一下,因為我傻掉,怎麼他會講這種話,陳雪英就在旁邊說沒有啦,你舅舅跟你開玩笑,因為那時候還是親家母的關係。(問:當時丙○○幫你女朋友算命的時候有提到「冤親債主」這件事?)這個我不確定,我只確定有聽到要幫我女朋友把不好的氣拉出等語(見偵卷第38至39頁、原審卷第196至277頁)。經核證人馮鈺琪、馮佑凱所言,均與告訴人甲女上開證述相符,益徵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指證非虛。此外,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丙○○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現場照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竹山秀傳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驗證同意書、證物採集單、採證光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7年5月16日投信警偵字第1070004430號函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5月3日刑生字第1070029341號鑑定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監視器截取畫面、丙○○補提現場農舍草圖及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光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07年11月16日投信警偵字第1070010099號函暨所附神壇及工寮照片及平面圖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2至13頁、第25至26頁、第28頁性侵案件專用袋、偵卷第24至25頁、第46至63頁、原審卷第41頁、第93至11
9頁、第126之1頁、第127至135頁),足認被告確於上開時、地,以向告訴人甲女訛稱其冤親債主卡很重,欲為其排掉不好的氣為由,而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甲女為猥褻及性交行為。
㈣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自主權法
益而設,性交必須絕對尊重他方之意願,無論出於法文所列舉強暴、脅迫、恐嚇之非和平方法,抑或催眠術之和平手段,尚包含其他方式,祇要違背他人之意願,罪即成立,是倘利用藥劑或以怪力亂神為藉詞,致使他人任令或聽從而性交,無異壓抑或剝奪他人之性自主權,違反他人原始意願,該當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指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是行為人假借神靈之說及陰陽調和之術,使被害人相信而同意發生性交行為,是否成立強制性交罪,端視行為人是否利用被害人之錯誤或無知,致令被害人心生畏懼,或因而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狀態,足以影響甚至壓抑或妨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以向告訴人甲女訛稱其冤親債主較重,欲為其排掉不好的氣,告訴人甲女因誤信被告說詞而認被告能為其解除困境,其性自主權已遭壓抑或剝奪,是被告上開所為顯係違反告訴人甲女之意願甚明。
㈤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主張不予採信之理由⒈辯護人雖主張證人馮鈺琪證稱:當時告訴人有穿內褲,被告
就一隻手從告訴人的鼠蹊部把內褲拉開,用另一隻手的食指及中指2根手指把告訴人的外陰部撐開,大拇指就放進去告訴人的陰道裡面不知道是在按還是做甚麼乙節難以採信等語(見原審卷第396至401頁、第437至451頁;本院卷第237頁)。惟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所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可參)。查證人馮鈺琪就被告如何以食指及中指撐開告訴人甲女陰道後,以大拇指插入等細節縱有誇大之情事,惟承上述,證人馮鈺琪及告訴人甲女關於被告對甲女為強制性交之主要情節,均屬證述一致且至為明確,實難僅以證人馮鈺琪此部份些微渲染之瑕疵,而推翻其全部之證詞,選任辯護人此部分主張自非可採。
⒉被告及其辯護人另主張證人馮佑凱等人前往被告住處之目的
、告訴人甲女為何進入小房間等情,證人陳雪英與告訴人甲女、馮鈺琪及馮佑凱等人證述不一,且證人馮佑凱於上開房間附近,告訴人甲女如遭性侵,應會呼救,而告訴人甲女未為之,足認告訴人甲女之指述有諸多瑕疵,不足採信等語(見原審卷第396至401頁、第437至453頁)。然查,人之觀察力、注意力及記憶力不同而有不同之記憶,而有不完整及遺忘之缺陷,並隨時間經過而漸趨模糊,尤對案發經過之細節更容易模糊淡忘,亦可能因回答訊問時描述用語不同、省略片段情節、紀錄詳簡有異,而導致陳述相互不一,自不能僅以細節所述不甚一致,即謂告訴人甲女、證人馮佑凱及馮鈺琪所述各節均無足採。另因被告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甲女訛稱其冤親債主較重,壓抑告訴人甲女理性思考空間,而同意被告以上開方式為其排氣,於過程中,突遭被告以手指插入陰道,驚嚇過度無法及時反應,故未能呼救或即時離開,並未悖於常情,自不得僅憑告訴人甲女案發當下並無求救、逃離等舉動,即認告訴人甲女之證述不可採信。
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信之理由⒈證人陳雪英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雖證稱:伊跟被告是山上的
鄰居,鄰居都有去看他的菜要怎麼施藥。當天下午甲女有,甲女說她不舒服,伊就到被告住處的一間房間幫她按摩,馮鈺琪也有進去。被告沒有開宮廟,只在住處有放神尊自己在拜拜,也沒有幫人化解冤親債主,讓人問事。那一天甲女沒有要跟神請教什麼事情,被告就在那聊天「不然你的名字寫給我,我看我會不會,大家參考」就這樣而已。被告進去房間之後他站在門邊,伊說按到手很酸,被告就問甲女說「不然我幫忙按摩好不好」,甲女說「好,沒關係」,她說國語,之後被告按一下而已,他幫甲女按腋下、大腿,他按一下之後他就說不要了,他手也會酸,再來又換伊按一按,甲女衣服掀開伊不知道,旁邊也有被子可以蓋。被告幫告訴人按摩的過程中,伊都沒有離開,伊沒有看到被告把他的手伸進告訴人的陰部等語(見偵卷第17至19頁、原審卷第287至318頁),核與告訴人甲女及證人馮鈺琪上開證詞迥異。然證人陳雪英與被告為舊識,且被告之戶籍曾設在證人陳雪英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住處,被告出售農作物所得之貨款亦會寄放在該處,此有被告及陳雪英之警詢筆錄所載地址為憑,且據證人即陳雪英之子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52、260頁),足徵證人陳雪英與被告之交情非淺,則其就被告是否有為人問事及是否有以上開行為性侵告訴人甲女等情節,於作證時為避重就輕之陳述,乃人之常情。又關於被告是否曾以稻草人為證人馮佑凱改運乙節,證人陳雪英證稱:(問:你們在聊天的時候,被告有沒有拿出一個稻草人?)那就是端午節插在船旁邊的,小孩在吵拿出來給小孩玩,把玩給小孩看。(問:稻草人是他們帶去的嗎?)不是。(問:不是他們帶去的,所以應該是被告這邊拿出來的?)小孩在吵我們沒有玩具,拿出來要逗弄她,讓那個小孩不要吵等語(見原審卷第287至318頁),足認證人即告訴人甲女、證人馮佑凱及馮鈺琪等人關於「稻草人」之證述確有其事,並非憑空捏造。且依證人陳雪英所言,該稻草人既是端午節、年節或是神尊生日拜拜時所用(見原審卷第318頁),焉有任意將獻給神明之物提供予幼童玩耍之可能,足見證人陳雪英上開證詞確有所隱瞞,應認證人即告訴人甲女、證人馮佑凱及馮鈺琪證稱被告係以該稻草人為馮佑凱改運等情,較為可信。況證人陳雪英如確因手痠無法持續為告訴人甲女按摩,理應令與告訴人甲女認識且同為女性之證人馮鈺琪代其為之,詎其竟捨此不為,反而讓初次與甲女見面且為異性之被告跨坐於甲女身上為甲女按摩腋下、大腿等部位,更見證人陳雪英所述悖於常情,顯係迴護被告之詞,難以採信。
⒉證人即馮鈺琪之前夫乙○○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在105
年左右和馮鈺琪結婚,婚姻只有維持4個月,在106年3、
4月就離婚了,離婚後快半年左右馮鈺琪跟伊回南投居住,
107年1月19日本案發生時,伊跟馮鈺琪已經離婚了,但還住在一起,當天馮鈺琪的弟弟馮佑凱來看她,沒有談到馮鈺琪曾經代替馮佑凱到被告的住家那裡去拜拜的事。當天 伊有 和父母 何正吉 、陳雪英及馮鈺琪、馮佑凱、 馮香涵 (音譯)、還有甲女、甲女的弟弟等人一起去被告住的地方,只是臨時起意去那邊坐一坐,先參觀他的果園,然後才上去他的庭院。甲女說她身體不舒服,伊母親陳雪英就跟她說「那要不要幫妳刮痧?」,可能怕她是不是中暑了,然後就跟她進去,不知道為什麼連馮鈺琪都跑進去。馮鈺琪進去之後過不久居然叫被告要進去,而且她叫的時候是叫好幾聲,被告也沒有馬上進去,是先站在門口,是馮鈺琪硬拉說叫他進去的。當天伊沒有進去房間,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後來在房間裡面的人都出來了,伊等還繼續在那裡閒聊至少有20分鐘以上,明明那個時候很正常,伊也看不出有什麼異樣,如果有的話應該是直接就講了,而且馮鈺琪的個性不可能悶不吭聲,何況是有4個人,不覺得很奇怪嗎。離開之後他們就去伊家吃晚餐至少3、40分鐘,在用餐的過程當中,甲女沒有表現出任何異樣的情形。過了幾天馮佑凱跟馮鈺琪他們就拿了一袋衣服說被告有性侵,硬逼伊要跟他們去山上,然後他一上去就砸東西,就發生了損毀案等語(見本院卷第241至261頁)。經核證人乙○○證稱甲女說她身體不舒服,伊母親陳雪英跟她說「要不要幫妳刮痧」乙節,與證人陳雪英證稱其沒有用刮痧棒,其都用手按摩等情(見原審卷第309頁)不符,是證人陳雪英、乙○○證稱告訴人甲女係因身體不適才進入房間等情,即屬可疑;又證人乙○○雖證稱告訴人甲女從房間出來後,看不出來有何異樣,但亦自承其並未進入房間內,不知道裡面發生何事,且甲女既係誤信被告向其訛稱「甲女冤親債主比較重,要幫甲女將不好的氣排掉」等語,而任由初次見面之被告為其按摩身體,顯見當時其理性思考空間已受到壓抑,是縱使其遭受被告侵害後,未立即向在場之人求救或反應,亦不違反常情,自難僅憑證人乙○○此部分證言即認甲女之指證不實。再者,證人乙○○自承被告之戶籍曾設在其與陳雪英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住處,被告出售農作物所得之貨款會寄放在該處,已如前述,可知證人乙○○與被告亦有相當之情誼,佐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一直想當證人,且就檢辯雙方未提出詰問之問題,主動證稱:伊要補充一點,那天晚上在他們要出來房間之前,馮佑凱問伊,被告這兩片蕃茄園的年收入大概多少,伊跟他說2、3百萬元,伊也不知道他為什麼問這個問題,因為他姊有常常看到貨款會拿到伊家,都是一筆的,至少都5萬起跳,然後被告會去收貨款,就會順便在那邊點現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46頁),其所言顯有影射告訴人甲女及證人馮佑凱、馮鈺琪係見被告收入頗豐,為圖財利而誣指被告之意,然實際上本案發生迄今己逾2年,告訴人均未曾向被告提出民事求償,現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罹於2年消滅時效,足證其並非為圖賠償而指證被告犯罪,益徵證人乙○○之證述確有偏坦被告之虞,非可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又按
行為人若以性交之犯意,先對被害人為猥褻,繼而為性交,其中猥褻行為係性交之前置行為,不容割裂為二罪予以評價,則猥褻之階段行為自為性交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先以上開方式撫摸告訴人甲女胸部、腹部及大腿內側等為猥褻行為,繼而以手指插入告訴人甲女陰道而為性交行為,依上開說明,猥褻行為係性交的階段行為,為性交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
㈡原審認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科,並審酌被告利用告
訴人甲女急迫無助之心理狀態,對告訴人甲女佯稱冤親債主重,得以排氣改運相惑之詞,壓抑告訴人甲女理性思考空間,對告訴人甲女為強制性交,對告訴人甲女性自主權及身心健康戕害甚鉅,所為實應嚴予非難;另審酌被告犯罪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甲女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及從事農作工作等一切情狀,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
3年6月,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並就原審業已詳為審酌判斷之事項再予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論罪科刑法法條】刑法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