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協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129,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6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