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盟欽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聲明,僅表明「原判決廢棄」,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