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 林鍵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