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蕭素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蕭志宏華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9日│150,000元│AB0000000││││敦化分行││││├──┼───┼──────┼──────┼─────────┼─────┤│002│蕭志宏│華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15日│100,000元│AB0000000││││敦化分行││││├──┼───┼──────┼──────┼─────────┼─────┤│003│蕭志宏│華泰商業銀行│100年5月28日│80,000元│AB0000000││││敦化分行││││├──┼───┼──────┼──────┼─────────┼─────┤│004│蕭志宏│華泰商業銀行│100年6月12日│100,000元│AB0000000││││敦化分行││││├──┼───┼──────┼──────┼─────────┼─────┤│005│蕭志宏│華泰商業銀行│100年6月22日│150,000元│AB0000000││││敦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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