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一千二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