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簡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調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
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14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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