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 陳映愼 代理人 呂絃構 相對人 陳榮華
劉金英
陳朝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4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1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屆期不為清償,尚欠聲請人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9月21日雲院宜非信決112年度司拍字第7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9月23日發生送達相對人之效力,惟相對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元長鄉仁德83997全部所有權人劉金英002雲林縣元長鄉仁德845457全部所有權人陳榮華003雲林縣元長鄉極明2481193.92全部所有權人陳榮華004雲林縣元長鄉極明2492644.06全部所有權人陳榮華005雲林縣元長鄉極明2502645.10全部所有權人陳榮華006雲林縣元長鄉極明3801692.23全部所有權人劉金英007雲林縣元長鄉極明4151307.73全部所有權人劉金英008雲林縣元長鄉極明4812186.97全部所有權人陳朝偉009雲林縣元長鄉極明782-363.8461575分之3558所有權人陳榮華010雲林縣元長鄉極明854-2353.7661575分之3558所有權人陳榮華011雲林縣元長鄉極明854-5210.90全部所有權人陳榮華012雲林縣元長鄉極明854-6210.88全部所有權人陳朝偉013雲林縣元長鄉極明85531.5161575分之3558所有權人陳榮華014雲林縣元長鄉極明855-4117.74全部所有權人陳榮華015雲林縣元長鄉極明855-5117.77全部所有權人陳朝偉016雲林縣元長鄉極明855-620.4761575分之3558所有權人陳榮華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7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平方公尺)號屋層數範圍00141雲林縣○○鄉○○段00地號雲林縣○○鄉○○路00號農舍、加強磚造、2層一層124.88二層135.45騎樓10.58電梯樓梯間6.79277.70陽台9.02全部所有權人陳榮華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