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18號聲請人 張美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趙育麟 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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