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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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偵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健哲指定辯護人許視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018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健哲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健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聲請人於偵查中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2年10月12日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本案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理由,認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偵聲 字第 128 號裁定(112.10.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羈 字第 2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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