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57號
原 告 林博宏
黃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
核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原告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亦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別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
│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林博宏 │ 13,830元 │ 1,000元 │ 1,000元 │
├────┼───────┼──────┼───────┤
│黃克瑞 │118,060元 │ 1,220元 │ 1,2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