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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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4號
原   告  莊秀真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
被   告  鍾泰勳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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