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4號原 告 莊秀真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 告 鍾泰勳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