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文慶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3月13日、102年5月28日、同月30日分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5年、11月,均確定在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先後⑴因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基簡字第67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另諭知強制工作3年)確定,上開
3案復經本院以95年聲字第18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⑵因贓物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
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更因竊盜罪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0年度基簡字第12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0年度易字第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0年度易字第
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月、7月確定、10
0年度易字第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10
1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各罪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3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⑶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此部分各罪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前開本院所定各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查受刑人於100年9月28日入監,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4月27日,惟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8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
2日,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722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亭如